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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老干部党支部党费返还工作的通知
添加日期:2011-8-9  
各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委(2006)8号关于“有留存党费权的上级党委每年可将老干部党支部年度缴纳的党费按不低于50%的比例留存,定期拨给老干部党支部,作为支部开展活动的费用。”文件精神,为做好我市老干部党支部党费返还工作,请你单位将2010年度老干部党支部所交党费复印件于8月20日前报送我局办公室,逾期不报者作自动放弃。
 
 
 
中共海门市委老干部局
2011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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